2026年第4号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2026年第14号)和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改革提升排放检验质量的意见》(环大气〔2026〕64号)规定,决定对《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能力参数申请样表的通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3号)能力参数样表予以调整,现通告如下:
1.取消在用汽车压缩天然气专用装置检验能力参数。
2.对原参数样表《七、汽车排放检验检测能力参数样表》序号1汽油车增加稳态工况法检验能力参数。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检验检测能力参数样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4日